Google Analytics(分析)Provisioning API 计划协议

上次修改日期:2019 年 1 月 23 日(上一版本

本 Google Analytics(分析)Provisioning API 计划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 Google LLC(以下简称“Google”)与接受本协议的实体(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公司在参与 Google Analytics(分析)服务(以下简称“Google Analytics(分析)”)Provisioning API 计划(以下简称“配置计划”)时,须遵守本协议,并自公司接受之日起生效(以下简称“生效日期”)。

1. 配置计划。

(a)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以及 Google Analytics(分析)Provisioning API 计划政策(可能会不时修改,以下简称“韩国、韩国、韩国、韩国、韩国、中国、韩国、韩国、韩国、中国、韩国、中国、韩国、中国、韩国、中国、韩国、中国、韩国、中国、韩国、中国的任何出海和中国的任何出海法规,可能会不时修订;以下简称“中国大陆、中国的任何国家/地区、韩国、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其他相关法规;“中国北方地区、中国的任何国家/地区、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其他国家/地区、韩国、中国的其他相关法规;“中国北方地区、中国的任何国家/地区、韩国的其他法规、中国的任何国家/地区、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任何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的其他相关法规、中国大陆、中国、韩国和韩国的其他相关法规、中国大陆、中国、南亚和中国的任何时下达的https://developers.google.com/analytics/terms/branding-policyGoogle 保留在其自行认定根据法律或合规要求有必要之时缩小推销区范围的权利。

(b) 无论公司如何向客户宣传 Google Analytics(分析),都必须要求客户按照 https://www.google.com/analytics/terms 上列明的适用 Google Analytics(分析)条款及条件(“Google Analytics(分析)条款”,可能会不时修订)注册 Google Analytics(分析)。

(c) 尽管有上述第 1(b) 部分的规定,如果公司拥有并控制着某项媒体资源和该媒体资源的隐私权政策(“公司控制的媒体资源”),就可以为自己控制的这些媒体资源创建 Google Analytics(分析)账号(“CCP 账号”),前提是:(X) 公司新建的 Google Analytics(分析)账号和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首页组织受 Google Analytics(分析)条款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条款或协议的约束,且 (Y) 公司在第 1 (c)(X) 部分中同意的 Google Analytics(分析)条款将适用于所有 CCP 账号。如适用,公司在根据第 1 (c)(X) 部分规定创建账号期间提供的任何信息也将适用于公司的所有 CCP 账号。

(d) 特此禁止公司:(i) 因推广 Google Analytics(分析)而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ii) 在未经客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访问客户的 Google Analytics(分析)账号或数据;(iii) 向未在推销区设立主要营业地点的任何实体推广 Google Analytics(分析)。

(e) 如果公司创建了 CCP 账号,而公司不再拥有和控制与 CCP 账号相关的公司控制的媒体资源和/或不再控制此类公司控制的媒体资源的隐私权政策,则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 Google,以便 Google 可立即终止与此类公司控制的媒体资源相关的 CCP 账号。

(f) Google 会删除未使用的 CCP 账号(由 Google 自行决定)。

(g) 公司仅可在内部使用 Provisioning API;Provisioning API 不可用于开发对外公开的应用。

2. 品牌特征。

各方将拥有其不时取得的商号、商标、服务商标、徽标和域名(“品牌特征”)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Google 授予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履行本协议规定的非排他性且不可再许可的许可,以履行本协议规定的 Google 品牌特征的义务(定义见下文)。在以任何方式使用 Google 品牌特征时,公司同意遵循 https://www.google.com/permissions 上列明的 Google 品牌特征使用准则(届时适用版本)。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授予 Google 及其关联公司非排他且不可再许可的许可,允许其展示公司的品牌特征,但仅限于履行本协议规定的 Google 义务(如有)的目的。

3. 限制。

公司不得,也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有以下行为:(a)“框架处理”、最小化、移除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全面、完整地显示任何 Google 网页;(b) 制作指向 Google 网站上网页的任何超链接创建新的浏览器窗口;(c) 更改由 Google 设计的 Google Analytics(分析)注册流程;(d) 以 Google 的可视方式将 Google Analytics(分析)的任何特性或功能(或 Google Analytics(分析))以其他方式集成到 Google 的可视产品中或

4. 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持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协议(“有效期”)。Google 可随时添加、删除或修改本协议内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修改后的协议将会发布在 https://developers.google.com/analytics/terms/provisioning 或 Google 可能不时提供的任何其他网址上。客户应定期查看本协议。协议变更内容不具备追溯力,并于发布 7 日后生效。但是特定于新功能的更改或出于法律原因执行的更改将在通知时立即生效。在事先通知对方后,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因故或无故终止协议。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授予的所有许可也将失效,且公司将立即失去对任何 Google 品牌特征的使用权。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第 2 部分、第 3 部分、第 4 部分、第 5 部分、第 6 部分及第 9 部分将继续有效。

5. 机密性;公开性。

(a)“机密信息”指一方根据协议向另一方披露的标记为机密或在相应情况下通常应视为机密内容的信息。机密信息不包括接收方已知的信息、不是因接收方过错而公开的信息、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第三方依法提供给接收方的信息。(b) 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协议规定的关系发表任何公开声明。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负有严格保密责任的公司专业顾问或根据法律要求需披露的情况除外)披露配置计划的条款及条件,亦不得披露配置计划中任何非公开信息的存在。为避免疑义,配置计划的存在应视作 Google 的机密信息。

6. 免责声明;责任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Google 和 Google 的关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提供计划是“按原样”提供,由公司和客户自行选择提供,风险和风险均不保证,Google 及其不保证计划的任何结果、本协议任何

7. 赔偿。

对于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或责任,公司应为 Google、其代理机构、关联公司和许可人提供辩护和赔偿,使其免受损害:(a) 公司参与配置计划;(b) 公司的网站、公司产品和服务、公司品牌特征以及 Google 或其关联公司对任何公司内容的使用(前提是此类使用行为符合协议要求)。

8. 声明与保证。

公司作出以下承诺:(a) 遵循适用法律使用 Google 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Google 品牌特征,并开展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活动;(b) 在所有客户推广活动中,清晰明确地展示 Google 提供的 Google Analytics(分析)条款网址。如果公司根据第 1(c) 部分规定创建 Google Analytics(分析)账号,公司声明:(X) 公司拥有并控制着公司在其中实现了 Google Analytics(分析)的媒体资源(包括他们的隐私权政策),并且 (Y) 公司遵守(且能够持续遵守)与在此类媒体资源上使用 Google Analytics(分析)的行为相关的所有适用隐私权法律。

9. 其他。

(a) 管辖法律。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均受加利福尼亚法律(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冲突法规则)管辖,且只能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的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同意上述法院拥有属人管辖权。

(b) 完整协议。本协议规定了双方之间约定的所有条款,并取代双方之间就本协议的主题签订的所有其他协议。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双方仅依据本协议中的明确声明开展相关活动。

(c) 通知。所有关于终止或违约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对方的法务部门。向 Google 的法务部门发送通知时应使用 legal-notices@google.com 电子邮件地址。所有其他通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发送给另一方的主要联系人。如果接收方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自动回执或电子日志(如果适用)的方式确认接收,则通知将被视为已送达。

(d) 非弃权。如果任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不得视为该方放弃相应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无法执行,其余规定仍将完全有效。

(e) 转让;控制权变更。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让渡本协议所赋予的权利,也不得委托他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此类尝试均属无效。如果一方发生控制权变更(例如,通过购买或出售股票、并购或其他的公司交易形式):(i) 该方应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的 30 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ii) 另一方可以在控制权变更之日至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的 30 天内之间随时终止本协议。

(f) 无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不赋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权益,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

(g) 非代理。本协议不表示双方之间构成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作或合资关系。

(h)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某一条款的任何部分)失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协议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i) 不可抗力。因超出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而导致无法履行义务或无法及时履行义务时,任一方均无须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