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Catalog 中繼資料內容授權協議

1. 定義

關係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協議:這份 Google 目錄中繼資料內容授權協議。

目錄中繼資料內容:根據本協議向 Google 提供的所有內容。

機密資訊:由任一方 (或「關係企業」) 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標示為機密的資訊,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機密資訊」不包含下列項目:收受者獨立開發的資訊;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第三方以正當方式提供給收受者的資訊;或是非因收受者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的資訊。

Google:Google LLC

包括:包括但不限於:

使用者:Google 產品和服務的使用者,包括 Google API 使用者。

2. 接受本協議

2.1 本「協議」構成您與 Google 之間具法律約束效力的合約 (下稱「您」或「授權人」),用於規範您的條文和 Google 使用目錄中繼資料內容的情形。

2.2 如果您代表雇主或其他實體同意接受本「協議」的約束,即表示您聲明及擔保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您的雇主或這類實體遵守「協議」。如果您沒有必要授權,則不得接受「協議」,亦不得將目錄中繼資料內容提供給 Google。

3. 授權

3.1 授權。在目錄中

3.2 轉授權。Google 可將本「協議」授予的權利轉授權給 (a) 「關係企業」(但必須 (i) Google 確保其「關係企業」遵循與 Google 相同的義務,且 (ii) Google 必須為其「關係企業」違反上述義務而承擔責任;和 (b) 使用者 (僅限於允許使用 Google 產品和服務所需的範圍內)。

3.3 規格。「授權人」會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確保目錄中繼資料內容符合品質檢查清單所列的技術規定。

3.4 傳送。「授權人」會依據 Google 的技術相關規定和「如何建立動態饋給」一文中的指定提交方式,將目錄中繼資料內容傳送給 Google。

3.5 保留權利。於雙方之間:(a)「授權人」保有「目錄中繼資料內容」的所有權利;並且 (b) Google 保留 (i) Google 產品和服務的所有權利;(ii) Google 建立的內容;和 (iii) 使用者原創內容。

3.6 無其他限制。「協議」中任何條款皆不適用:

(a) 要求 Google 在 Google 產品或服務中使用任何目錄中繼資料內容;
(b) 限制 Google 使用從其他地方取得的內容。或
(c) 限制 Google 無法行使任何法律 (包括美國著作權法) 賦予的任何權利。
3.7 無須支付任何費用。目錄中繼資料內容不需支付費用或其他考量。

4. 聲明和保證

4.1 雙方聲明及擔保。雙方均聲明及擔保己方擁有充分的權力及權限簽署本「協議」。

4.2「授權人」著。「授權人」聲明及擔保自身擁有並保留所有必要權利,可授予本「協議」授權,並將「目錄中繼資料內容」傳送給 Google。

4.3 免責事項。雙方根據本「協議」提出的唯一聲明及擔保,在第 4 節 (聲明及擔保) 中明確說明。根據第 6.3 節 (無限責任) 規定,雙方均不做出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的聲明及擔保,包括任何有關適售性和特定用途適用性的擔保。

5. 賠償

5.1 義務。對於聲稱使用「目錄中繼資料內容」侵犯或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或侵犯其他方的智慧財產權,「授權人」為 Google 和 Google 的關係企業、董事、主管、員工、員工和「使用者」承擔所有責任、損害、損失、成本、費用 (包括法律費用) 和支出,「授權人」亦須辯護。

5.2 排除條款。第 5.1 節 (義務) 不適用於因 Google 違反本「協議」,或未經「授權人」提供或授權而對目錄中繼資料內容做出的修改所引致之相關指控。

6. 賠償責任

6.1 定義。本節 (第 6 節 (責任)) 中的「責任」是指因為合約規定、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而應承擔的所有責任,包括任何於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可預見或難以預料的任何責任。

6.2 有限責任。依據第 6.3 節 (無限責任):

(a) 對於因本「協議」或「目錄中繼資料內容」所引致或與其相關的,任一方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i) 利潤損失;
    (ii) 商機損失;
    (iii) 收益損失;
    (iv) 間接或衍生損失;
    (v) 特殊或附隨性的損失;或
    (vi) 懲罰性損害;和
(b) 對於因本「協議」或「目錄中繼資料內容」所產生或與其相關的損失,任一方總計須負擔$10,000 美元。

6.3 無限責任。針對下列事項,本「協議」中任何條款皆未排除或限制任一方應負的「責任」:

(a) 因任一方或其員工、承包商或代理人之過失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
(b) 詐欺行為或詐欺性的不實陳述或行為;
(c) 第 5 節 (賠償) 所述的義務;
(d) 違反第 7.1 節 (「機密性」) 的行為;或
(e) 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無法排除或限制任一方應付責任的情況。

7. 機密性;公關宣傳

7.1 機密性。接收方不得揭露另一方的「機密資訊」,除非對方有知情必要,且對於有保密法律義務的員工、關係企業、代理人或專業顧問 (下稱「委任對象」) 除外。接收方必須依據本「協議」使用另一方的「機密資訊」,「機密資訊」僅能用於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同時接收方必須投注合理心力保護「機密資訊」。收受方必須確保其委任對象亦遵守相同的保密協議和使用義務。接收方得按法律規定揭露機密資訊,惟應在法律許可之前提下,事先向另一方提出合理通知。

7.2 公開。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許可,任一方均不得就本協議發表任何公開聲明。

8. 效期和終止

8.1 效期。本「協議」效力將持續至終止為止。

8.2 終止。「授權人」得在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Google 後終止本協議。

8.3 終止之效力。本「協議」基於任何原因 (合約或其他原因) 到期或終止時:

(a) Google 應要求提供空白動態饋給,以取代目錄中繼資料內容;和
(b) Google 及其「使用者」可繼續:
(1) 在 Google 產品和服務中使用目錄中繼資料內容 (限 120 天);和
(2) 根據本「協議」規定,依照本「協議」納入於固定媒體中,僅納入固定媒體的「目錄中繼資料內容」,前提是該固定媒體必須存在於固定媒體中。「固定媒體」的例子包括平面/影片、DVD 及其他媒體無法實際考慮的 Google 產品或服務的螢幕截圖;和
(c) 本「協議」第 4 節 (「聲明與擔保」) 至第 9 節 (「一般」) 以及根據其條款或影響繼續效力的任何其他節將繼續有效。

9. 一般

9.1 通知。所有有關協議終止或違約的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應寄送至另一方之法務部門。送交 Google 法務部門的通知,應以電子郵件寄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所有其他通知皆須以書面為之,並寄送給另一方的主要聯絡人。通知在寄件方收到書面確認、自動回條或電子記錄 (視情況而定) 時,即視為成功寄達。

9.2 關係企業、顧問和業務承攬人。Google 得透過其關係企業、顧問和承包商行使自身權利及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但前提是 (a) 相關方必須承擔與 Google 相同的義務,且 (b) Google 必須為前述當事方的行為和疏失負責。

9.3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轉讓本「協議」的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為關係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a) 受讓方書面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b) 如受讓方未履行義務,轉讓方仍須承擔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和 (c) 轉讓方已通知另一方指派作業。任何其他嘗試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9.4 控制權異動。如果任一方發生控制權異動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a) 當事人必須在控制權異動後的 30 天內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和 (b) 從控制權發生異動,一直到收到書面通知後的 30 天內,另一方得立即終止本協議。

9.5 不可抗力。如任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則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9.6 非棄權。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緩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構成任何權利之拋棄。

9.7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9.8 無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9.9 副本。雙方得透過簽署複本 (包括傳真、PDF 及其他電子複本) 簽訂本「協議」,但所有複本合併後始構成一份協議文件。

9.10 修訂條款。任何修訂均須透過書面形式記錄、經由雙方簽署,並明確指出其為本「協議」的修訂內容。

9.11 完整協議。根據第 6.3(b) 節 (無限責任) 規定,本「協議」列載經雙方同意的所有條款,且效力高於雙方就相關內容另行簽署的其他協議。

9.12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保有完整效力。

9.13 準據法。因本「協議」或相關 Google 產品或服務所生或相關之所有索賠,將受加州法律規範,但不包括加州之法律、本條款及法規的裁決雙方均同意上述法院應屬人為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