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Code Assist 外掛程式軟體授權協議

本 Gemini Code Assist 外掛程式軟體授權協議 (以下簡稱「本協議」) 是 Google LLC (以下簡稱「Google」) 與您 (代表您本人和您所代表的機構,如有) (以下簡稱「被授權人」) 之間,就使用本軟體 (定義如下) 所簽訂的協議。如果您代表機構接受本協議,請勿安裝或存取本軟體,除非您已獲授權代表該機構。

  1. 期限和終止

    本「協議」自「授權人」首次安裝或存取「軟體」當天起生效,並持續到 (a) Google 向另一方發送書面終止通知 (包括透過電子郵件) 終止本「協議」,或 (b)「客戶」停止使用「軟體」並遵守第 7 節 (終止的影響) 所述義務,導致本「協議」終止為止。

  2. 軟體

    1. 一般使用規定:根據本「協議」,授權對象可使用 Google 的 Gemini Code Assist 軟體產品,前提是該軟體產品是透過本「協議」或以此為基礎提供,且符合本「協議」中所述的限制用途,並遵守任何相關文件 (在本「協議」中統稱為「軟體」) 的規定。

    2. 軟體授權。在遵守本「協議」條款的前提下,「被授權人」可在「協議」有效期間內,取得非專屬、不可轉授權、不可轉讓的有限授權,用於複製及使用軟體,包括 (i) 用於「被授權人」的內部業務用途,以及 (ii) 開發相關資料,但前提是「被授權人」不得修改或發布軟體的任何元件,或在「被授權人」開發的資料中加入任何軟體元件。被授權人使用本軟體開發的任何素材不得違反 (A) 適用法律、(B) Google 或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或 (C) Google 向被授權人通知的任何 Google 政策。被授權人保留其開發的任何素材的所有權、版權與所有相關權利。

    3. 使用限制。授權對象不得 (i) 複製 (除非本協議明確載明)、修改、創作衍生作品、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譯、翻譯、反彙編,或以其他方式試圖擷取任何軟體原始碼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禁止此類限制);(ii) 轉授權、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將任何軟體提供給第三方作為商業產品的一部分;或 (iv) 以以下方式使用軟體:(A) 從事高風險活動;或 (B) 違反或協助違反出口管制法規。

    4. 第三方和開放原始碼元件。「軟體」的第三方元件 (可能包括開放原始碼軟體) 和其他開放原始碼元件可能適用其他授權協議。在第三方授權或開放原始碼授權明確適用於軟體元件的有限範圍內,該授權會取代本「協議」,並規範授權對該元件的使用。此外,授權方可能會要求您購買及使用特定第三方軟體,才能使用軟體。

    5. 出口管制分類。在美國,軟體歸類為 ECCN 5D002,通常符合第 740.17(b)(1) 部分的 ENC 授權例外狀況,但須遵守該例外狀況的規定。

    6. 軟體傳送的資訊。軟體可能會傳送特定的分析資料 (例如使用者所使用的功能、採取的動作,以及使用者裝置的技術資訊),但須遵守軟體中提供的授權者控制項。Google 收集和使用這類資料時,會遵守 Google 隱私權政策,詳情請見 https://policies.google.com/privacy。

  3. 擁有權;意見回饋。

    Google 及其供應商和授權人擁有軟體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Google 保留本協議未明文授予的所有權利。Google 可能會要求被授權人視情況向 Google 提供建議和意見回饋 (以下簡稱「意見回饋」),這可能包括 (但不限於) 錯誤報告、說明文件意見回饋和口頭產品意見回饋,或是對 Google 不時提供的簡短書面問卷調查的回覆。如果「被授權人」提供與「軟體」相關的「意見回饋」,Google 得在不對「被授權人」負任何義務的情況下使用該資訊,且「被授權人」同意將這類「意見回饋」的所有權利、擁有權及利益均轉讓給 Google,如果因強制性法規而無法進行此類轉讓,客戶在此同意授予 Google 全球性、永久、不可撤銷、免權利金的授權,以便 Google 使用並將意見回饋納入軟體。客戶放棄以作者身分署名。Google 同意,Google 不會將任何意見回饋直接歸因於授權對象。

  4. 不支援。

    根據本協議,Google 並無義務為軟體提供任何技術支援 (包括任何標準 Google Cloud Platform 技術支援服務)。

  5. 賠償。

    授權人同意於因下列情事產生任何相關的第三方請求時,應補償 Google 與其員工、代理人和代表,並使其不致遭受損失:授權人使用軟體或從事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活動。

  6. 免責事項。即使本協議有任何相左之處,仍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軟體是「按現況」提供,且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Google 不對軟體 (包括任何 SLA) 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無論是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包括對軟體任何元件的不侵權或無誤或不間斷使用擔保;

    2. Google 不會依據本「協議」或「軟體」而對 (i) 損失的收益或間接、特殊、示範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或 (ii) 總計超過 $500 美元的任何金額承擔責任。

    3. Google Cloud Platform 服務條款 (請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 和資料處理與安全性條款 (請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rocessing-terms) 不適用於軟體的任何元件;

    4. 授權對象有責任保護自己、自己的財產和資料,以及其他人,免於受到軟體所造成的任何風險。

  7. 終止之效力。本「協議」終止後,被授權人應停止使用所有「軟體」,並從其系統中刪除所有「軟體」。在本協議終止後,第 2.b 節 (使用限制) 和第 3 節 (擁有權;意見回饋) 至第 10 節 (其他定義) 仍具效力。

  8. 具約束力的仲裁

    (a) 因本協議或任何相關 Google 產品或服務而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請求 (包括任何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相關的爭議) (以下簡稱「爭議」),將受美國加州法律規範 (不適用加州衝突法規定)。

    (b) 雙方應於「爭議」發生後 30 天內,秉持善意協商調解。如果「爭議」未在 30 天內解決,則須交由美國仲裁協會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依本「協議」簽訂當日有效的「快速商業仲裁規則」(簡稱「規則」) 進行仲裁。

    (c) 雙方應共同商定選出一名仲裁人。仲裁應於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以英語進行。

    (d) 在仲裁期間,任一方均可視需要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禁制令,以保護其權利。仲裁人可依據本「協議」規定的救濟或限制,下達衡平救濟或假處分。

    (e) 在遵守第 (g) 節的保密規定下,任一方均可向任何管轄法院申請,要求法院發布必要命令,以保護該方的權利或財產;這項請求不會被視為違反或放棄本「準據法和仲裁」一節,也不會影響仲裁人的權力,包括審查司法裁決的權力。雙方約定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法院有資格依據本節 (e) 款頒布任何命令。

    (f) 仲裁裁決為對雙方具約束效力的終局判決,可提交由任何管轄法院執行,包括對任一方或其財產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g) 所有根據本節進行的仲裁程序均為機密資訊,包括 (i) 仲裁之存在 (ii) 於仲裁程序期間所揭露的任何資訊,以及 (iii) 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任何口述或書面文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揭露。雙方亦可在有必要根據 (e) 款提出任何命令,或執行任何仲裁決定時,向管轄法院揭露 (g) 款所述資訊,但雙方必須要求此類司法程序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h) 雙方將按照「規則」支付仲裁人的費用、仲裁人所委任專家的費用和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的管理費用。在最終裁決中,仲裁方將決定敗訴方對勝訴方的償還義務,以賠償後者預先支付的相關費用。

    (i) 無論仲裁人就「爭議」做出的最終決定為何,雙方將各自承擔聘請律師和專家的費用和支出。

  9. 其他

    除了本「協議」明確授予的權利外,各方保留所有與本「協議」無關的權利。所有法律聲明應以英文書面為之 (可使用電子郵件),而且收信人為另一方之主要聯絡人。Google 方之主要聯絡人為 legal-notices@google.com。任一方未經另一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協議。所有修訂條款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經雙方簽署。本「協議」列載經雙方同意的所有條款,且其效力高於雙方就相關內容另行簽署的其他協議。本協議中任何使用「包括」一詞的用法,均表示「包括但不限於」。

  10. 其他定義。

    「使用者」:如果授權對象是機構,則是指授權對象允許使用軟體的個人。

    出口管制法律」指的是所有適用的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包括 (a)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局維持的貿易和經濟制裁;以及 (b) 美國國務院維持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但不包括美國商務部維持的《出口管制條例》(「EAR」)。

    高風險活動」係指可能因使用「軟體」或「軟體」故障而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環境損害的活動,例如核子設施、空中交通管制、維生系統或武器裝備之操作行為。